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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有什么区别

    2024-12-03 07:50:01 60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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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王老师讲座第二期

    哪些情况属于境外投资备案?哪些情况属于境外投资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其余情况均属于境外投资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界定并不相同。

    对于敏感国家和地区,发改部门指的是“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和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的国家和地区”。商务部门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对于“敏感行业”,发改部门指的是“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而商务部门指的是“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非敏感类),应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取消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俗称“小路条”)的规定。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可直接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国家发改委履行备案手续。

    商务部门并未按照投资金额大小区分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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