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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见票即付

    2024-12-03 12:35:01 12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见票即付是付款人于“见票”时即应付款。亦即把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见票)之时作为到期日,由付款人即刻付款的制度。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承兑制度。支票以及即期汇票、即期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其到期日的确定权在持票人手中,何时提示,则何时到期。提示之后,即须付款,到期曰与付款日为同,也没有付款提示期间。为防持票人久不提示的不利局面,一般则规定在发票后一定期间须为付款提示,否则丧失追索权。

    汇票是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信誉卓著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范围并不广泛,我们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承兑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并在“承兑申请人”处盖单位公章。银行承兑协议一般为一式三联,银行信贷部门一联,银行会计部门一联,付款单位一联,其内容主要是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应遵守的基本条款等。待银行审核完毕之后,在银行承兑协议上加盖银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至少加盖一个经办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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